经济宪法理论对国家审计权的功能阐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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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贵安[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南京210093

出  处:《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141-145,共5页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宪法和法律授予特定机关以国家审计权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应当从权力的主体、对象与行为来理解国家审计权的基本内涵。在近现代民主国家,财政权代表的是国家对其财政收支的管理与支配,国家审计权代表的则是公民对国家这种支配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而以财政权为核心的国家经济权力常常成为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根源。因而,在经济宪法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国家审计权对国家财政权的制约与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具有同一意义,但由于保护财产权的功能主要通过制约财政权的方式实现的,故而"制约以财政权为核心的国家经济权力",即"制权"是国家审计权的核心功能。

关 键 词:经济宪法理论 国家审计权 财政权 财产权 

分 类 号:D922.2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F43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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