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异常未告知 医院有责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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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和平[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医学部

出  处:《山东卫生》2009年第9期55-55,共1页

摘  要:案情经过 原告李女士怀孕后自2004年6月开始一直在被告医院作产前检查.产前共计在被告处作B超检查5次.2005年2月3日在被告处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李女士却发现孩子患有III度先天性唇腭裂,系严重的残疾儿。由于孩子天生不能自主吸吮,只能靠人工喂养.以至孩子出生近半年来.多次因呛奶引起肺炎住院治疗。

关 键 词:医院 赔偿 先天性唇腭裂 产前检查 案情经过 B超检查 住院治疗 人工喂养 

分 类 号:R197.32[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R782.21[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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