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组织和领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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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杰[1] 王常青 

机构地区:[1]山东省潍坊学院法学院 [2]山东潍坊市奎文区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29期155-157,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08-2009年度科研课题项目

摘  要:本文认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该由检察院负责,检察院在整个过程中起组织和领导作用,可以指定律师等其他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亲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代理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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