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未遂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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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丽天[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017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1期113-117,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教唆未遂,根据我国的相关刑法理论,是指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在此情况下,教唆者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教唆未遂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什么,究竟应当如何认定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却存在着争议。教唆未遂既不是因共同犯罪,也不是因犯罪未遂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教唆未遂行为,应当以犯罪预备予以认定。同时,有必要对现行刑法有关教唆未遂的规定做出调整,改变目前所有的教唆未遂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限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教唆未遂行为的范围。同时,应当降低对教唆未遂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刑法对犯罪预备的规定来处罚教唆未遂行为。

关 键 词:教唆未遂 刑事责任 犯罪预备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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