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瑕疵的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不能调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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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震 帅晓东 李航 

机构地区:[1]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20期44-4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股东会召集程序、董事会表决方式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公司决议;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不能进行调解,但法院可对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盈亏分配进行调处:全体股东亦可在法院的主持下以新的公司决议取代有瑕疵的公司决议。

关 键 词:公司章程 可撤销 决议 调解 瑕疵 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 股东会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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