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之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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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伟[1] 卢薇薇[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20期90-9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针对某些不诚信的债务人负债后对自己对外的到期债权消极履行,以不作为的手段规避债务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代位权制度。按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债务人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对如何界定"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存有一定争议。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标准进行量化分析。

关 键 词:次债务人 怠于行使 到期债权 司法认定 主张权利 认定标准 仲裁方式 代位权制度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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