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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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阳[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09年第7期53-54,共2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新《公司法》第183条确立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为在公司僵局中饱受困扰的股东们带来了一丝曙光。然而,由于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导致了实践中的诸多困惑,反映了该制度的设计仍然值得推敲。同时,目前解决公司僵局的唯一路径——司法解散也无法满足公司治理日益发展中的需要。对我国而言,要解决公司僵局的问题,不仅仅需要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第183条的规定,更需要给股东更多的选择权。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强制股权置换 第三人措施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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