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逮捕必要之适用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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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琳[1] 唐敏芳[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28期27-2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无逮捕必要"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请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是审查逮捕阶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本文试从当前"无逮捕必要"适用问题作初步探讨。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批准逮捕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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