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承认遗产的破产能力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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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莉萍[1] 陈兴华[1] 

机构地区:[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28期89-9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当代,遗产纠纷越来越多,日益成为关乎民生的重要事件,遗产纠纷的处理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国外的遗产破产制度已经很完美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却没有赋予遗产破产能力,可以算是一种缺陷。承认遗产的破产能力不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而且能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本文首先从法理上分析遗产具有破产能力,符合破产的能力要件,接着以现实为基础论证我国承认遗产破产能力的必要性。从而建议我国应承认遗产的破产能力。

关 键 词:法理分析 现实分析 国外规定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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