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中的“借道权”与民法中的“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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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更 

出  处:《市场周刊(文化产业)》2009年第11期58-60,共3页

摘  要:某些道路交通管理者提出,只要一方进入另一方车道,无论其进入出于何种原因,或符合正常安全尺度的超车借道,或符合正常安全考量的调头借道,以及出自某种特别原因的给被借道方留下充分安全尺寸的借道,则只要在借道过程中与对方车辆发生任何类型的冲突,则借道方均须无条件地承担事故的完全责任,而被借道方任何种类意志之下所出现的问题均不必进行考察。

关 键 词:相邻权 交通法 民法 道路交通 管理者 安全 原因 车辆 

分 类 号:F326.1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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