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中的调解释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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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洁[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09年第20期52-53,共2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摘  要:2009年7月,厦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市环保局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厦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审理查明,厦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批环评手续擅自投入生产被市环保局某分局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为了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且充分考虑到案件情节及当事人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行政复议人员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市政府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行政复议调解书》,成功化解了双方争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厦门市首次以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方式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化解行政争议。以上案例中采取调解结案是否合法?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环境行政复议调解?调解结案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有哪些影响?针对以上问题,本刊特别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程洁副教授进行了以下解答。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调解 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决定 机械设备 行政争议 行政相对人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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