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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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王玉生[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

出  处:《西部金融》2009年第10期42-43,共2页West China Finance

摘  要:本文通过对美日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做法的分析,得出如下启示:首先,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从长远看,我国应将个人破产纳入我国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其次,破产法是动态的法,破产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与国情和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一定要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择机而为;最后,个人破产立法体例没有固定的模式,破产法立法体例或采用统一立法或分别立法。我国将来可以在保持《企业破产法》稳定的前提下,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和《金融机构破产法》,由这三部法律共同构成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

关 键 词:个人破产 法律制度 启示 

分 类 号:F830.3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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