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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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燕[1] 刘海婷[1] 

机构地区:[1]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经济》2009年第11期53-55,共3页Environmental Economy

摘  要:《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适用范围广、评价文件类别高等特点,但在审批机制和法律责任等部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建议扩展环评工作范围、实现审批的客观性、公正性等,以期完善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关 键 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审批机制 法律责任 环评工作 客观性 公正性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X591[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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