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免责制度的变迁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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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继翔[1] 王鹤[2]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学院政治与行政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出  处:《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62-67,共6页journal of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摘  要:破产免责、自愿破产和自由财产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三个利益支点,被誉为推动自然人破产制度不断前行的三个车轮。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过程中,曾经将自然人破产和免责的问题提上日程,立法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期盼。国外的破产免责制度在破产免责条件、不予免责事由、免责例外以及免责撤销等具体制度上经历了不断公正化、理性化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破产法将来确立该制度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 键 词:自然人破产 破产免责 免责例外 免责撤销 立法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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