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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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成林[1] 

机构地区:[1]郑州轻工业学院法政系,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78-81,共4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河南省软科学计划项目(0613025200)

摘  要: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制裁功能、遏制功能,其与现代社会对侵权责任法的遏制功能的需求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案件虽然具有难控制、难取证、侵权规模大且范围广、侵权人高赢利、权利人损失不易确定、维权成本高等特点,但我国目前已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现行法依据、社会基本条件和理论研究成果,因而在该领域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但在执行中还应考虑相应的立法体系、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问题。

关 键 词:高新技术企业 专利侵权 惩罚性赔偿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4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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