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与适当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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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阳[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30期227-227,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当跨境环境损害的结果是由一国管辖范围内的私人行为引起时,国家如果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或惩罚行为者,就要为这些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本文首先将追寻"适当注意义务"在国际法律文件及国际实践中的体现,最后论述适当注意义务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估义务、告知义务、预防义务几项内容。

关 键 词:跨境环境损害 适当注意义务 私人行为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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