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电触电损害中“产权”归责与过错归责之辨——杨秀芳、王东华与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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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凯[1] 陶新琴[1] 

机构地区:[1]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08年第1期20-27,共8页

摘  要: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因日常生活用电触电而引发伤残、死亡事故,因立法的原因,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纠纷的依据和裁判结果不尽相同,有的按照“产权分界”原则.即按“供电产权归属谁,谁承担事故责任”,判决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有的按照“过错责任”厚则,对用户产权内的线路触电事故,由用户与供电方按照备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由此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公平结果。本文通过研究现行法律规范及域外法律规范,认为审理此类纠纷,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并以产权人、供电方的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况,来判判双方过错责任及其分担,这样,不但能公平处理纠纷,还能促使双方履行注意义务.预防事故的发生。

关 键 词:合同纠纷案 产权归属 过错归责 触电事故 供电公司 江苏省电力公司 民用电 供用电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8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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