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个人形态及其立法的思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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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尔昕[1] 郭瑶[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46-50,共5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7XFX013)<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商事立法应实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二元模式的统一,由统一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进行规制。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应分类处理: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应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调整;其他农村承包经营户应确定为任意商人,由其选择是否以商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明确应当将小商贩纳入商个人的范畴。

关 键 词:商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小商贩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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