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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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有义 

机构地区:[1]《财经》杂志社编辑部

出  处:《财经》2009年第24期36-38,40,42-45,共8页Business & Finance Review

摘  要:一个简单基本的事实展现在人们面前:央视报道和死者熊卓为家属认为,于峥嵘等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所以属于“非法行医”,因为这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但卫生部和北大医院批评央视报道不实,因为根据卫生部和教育部规定,医学实习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可以依规行医,只是无权单独在医疗文件上签字。而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认为,于峥嵘三人的行为违法,是因为他们已越权签字。

关 键 词:医学实习生 非法行医 执业医师法 医学毕业生 卫生监督所 执业资格 行为违法 卫生部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G424.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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