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冒领职工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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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琼[1]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37-38,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2003年7月至2004年4月,陈某在某纸品公司任后勤主管期间,利用其负责为公司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职务便利,为李某等6名公司职工分别开设了日后退保时需提供的工商银行帐户,并负责设置了存折密码,存折一直由其保管(该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的入保、退保手续,均由陈某负责办理)。之后,其以需代办退保手续为由,骗取了该6名职工的身份证。2004年4月1日,陈某填写了虚假的《社保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该表上伪造公司负责人签名并骗盖公司公章后,

关 键 词:公司职员 公司职工 职务便利 养老保险金 利用 冒领 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养老保险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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