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法益之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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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福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9年第21期54-56,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行贿受贿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扩展至非国家工作人员,有效地防止了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制裁的现象。众所周知,贪污受贿犯罪属于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其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也即原本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主体才有可能构成本罪,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或者过去具有而现在丧失身份的人仍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在笔者看来,

关 键 词: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修正案 法益 行贿受贿案件 犯罪主体 贪污受贿犯罪 法律依据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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