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自行申报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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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贤东[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

出  处:《财政研究》2009年第11期43-45,共3页Public Finance Research

摘  要:新个人所得税法2006年1月份开始实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

关 键 词: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境内 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 薪金所得 应税所得 

分 类 号:F812.424[经济管理—财政学]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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