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需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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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青年记者》2009年第22期44-44,共1页Youth Journalist

摘  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E1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在反复测算的基础上,《付酬办法》规定了两种具体的付酬标准:一是如果按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播放时间此例为1%以上不足5%的,付酬标准为0.02%;播放时间比例为5%以上不足6%的,

关 键 词:播放时间 国务院令 广播电台 电视台 付费 歌曲 他人 付酬标准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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