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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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洁[1] 刘晓慧[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32期203-204,共2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婚姻无效制度是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科学、完善。而我国《婚姻法》又同时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从世界无效婚姻立法发展趋势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正在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为了更好地把握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有必要取消可撤销婚姻制度,仅保留无效婚姻制度,将可撤销婚姻制度包含在无效婚姻制度之中。

关 键 词: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制度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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