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立法权划分对政府间纵向财力的影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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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泽滢[1,2] 李光龙[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2]中央财经大学

出  处:《经济体制改革》2009年第6期124-128,共5页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基  金: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90416273X);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2009sk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权配置中的核心。中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非常有限,只有对某些税种的税制要素进行调整或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并且税收基本法没有规定地方政府对哪些税收事项享有立法权。这种税收立法权的格局决定了政府间纵向财力的划分,使得财力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获得财力的权力受到极大的限制,影响了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对税收立法权的格局进行优化,以满足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需要。

关 键 词:税收立法权 税收收入 政府间财力 公共服务均等化 

分 类 号:F810.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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