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设领域“村官”职务犯罪预防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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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妍[1] 

机构地区:[1]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9年第5期54-56,共3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所谓“村官”,主要是指我国行政村级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以及其他被选举的人员。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足经济领域的犯罪正在日益增多,一些“村官”在金钱的诱惑下逐步丧失党性、腐化堕落,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宝坻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其特点、原因,进而探讨有效预防措施,提出预防对策,以期更有效地惩防犯罪。

关 键 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职务犯罪预防 “村官” 农村基层组织 党支部书记 村委会主任 经济领域 工作人员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F323.8[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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