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三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探析  被引量:6

Analysis About Partition Of The Three Kinds Of Special Joint Estate In Divorce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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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名怡[1] 张伟[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法学杂志》2009年第11期59-62,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2007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和谐社会与婚姻家庭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7BFX032)的阶段性成果;"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摘  要:含身份性财产系指配偶一方因某种身份即成员资格而取得的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在遵守相关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框架内分割,宜由原来的成员继续拥有该财产而给另一方经济补偿。离婚案件中涉及这些特殊共有财产分割时,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婚姻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及适用,梳理与厘清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理性应对及完善相关立法的缺漏与不足。

关 键 词:离婚 特殊共有财产 分割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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