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之刑事司法解释权存废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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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1] 

机构地区:[1]东营职业学院文法系,山东东营257000

出  处:《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44-47,共4页Journal of Shengli College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摘  要:在刑事司法解释体制中,检察机关应否具有司法解释权,究竟可否成为司法解释权主体是学术界争论颇多的问题。争论的观点不外乎两种:一肯定说,二否定说,争论的根源在于对检察权的性质认定。结合司法实践可以得出结论:检察机关不能拥有制发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权力,但检察机关在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最高检察院不参与刑事实体法的解释,而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使监督审查权,可能更有利于保证司法解释的质量。

关 键 词:刑事司法解释体制 规范性司法解释 检察解释 检察权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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