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律观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以社会弱势群体为对象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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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晶波[1] 

机构地区:[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210044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124-128,共5页Jiangs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充分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差异与冲突,而弱势群体在作为行政相对人时,应当得到法律所赋予的特殊关怀。合理差别的交涉方式可以视为实现"和而不同、有矛盾但能解决、多样性统一"的有效路径之一。

关 键 词:自由裁量 弱势群体 特殊正义 合理差别 交涉性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3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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