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年律令》看汉初孝道伦理与法制的混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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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凡明[1,2] 

机构地区:[1]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吉安343009 [2]吉林大学法学院,江西吉安343009

出  处:《求索》2009年第11期205-208,共4页Seeker

基  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编号:JC091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090451126)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反映的汉初法律内容来看,其对不孝行为的规定及法律处罚与封建法典成熟期的唐律相比较,孝道伦理与法制的融合已经较为全面,涉及到《唐律》规定的有关不孝罪的全部内容,有力地证明了汉初孝道伦理就与法制有了全面融合,从而也证明了法史界认为汉初孝与法制不可能融合的谬误。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汉初律法既承周秦以来孝与法制融合的法制传统,又有儒家参与汉初法制建设,促进了孝与法制的混融,并没有学界所称的所谓"五德终始"学说的影响。

关 键 词:二年律令 孝道 孝治 五德终始 张家山汉简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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