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UDRP规则下被投诉的代理商对系争域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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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涌[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出  处:《知识产权》2009年第6期27-31,共5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打击域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商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宗旨,同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也确立了代理商对系争域名的权益。从被投诉的代理商对系争域名权益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等两方面对代理商的权益进行了探讨,并基于对域名特性的理解,指出了我国域名争议仲裁实践中的一些不足。被投诉人没有从事代理商品的销售或提供经权利人授权的服务,那么可以直接把他从代理商的权益类型中分别出来,而适用不同的规则;2.确认代理商的身份。确认代理商身份的实体标准是确认被投诉人是否在实际销售权利人的产品或者提供经权利人授权的服务,形式标准是被投诉人是否得到权利人在实际业务活动中的明示授权或者因长期合作而形成的默认。这两种标准在WIPO案件中都得到了专家组的确认。在Dr.Ing.h.c.F.PorscheAGv.DelFabbroLaurent(WIPOCaseNo.D2004-0481)2案例中,被投诉人用权利人的商标建立网站作为专门交易投诉人产品的一个商品交易平台。被投诉人在交易投诉人产品时并没有得到明示授权,但最后专家组以双方有长期合作构成默认为由确认了被投诉人对系争域名的合法利益。所以,本文认为代理商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只要是在销售标志权利人的商品即可,而没必要一定拘泥于是否是法律概念上的代理商身份。(二)代理商正在或准备使用系争域名销售权利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正在或者准备使用系争域名是确认代理商对域名享有权益的必要条件。包含两方面内容:1.确认代理商在使用域名如果代理商不是使用系争域名来进行商品交易或宣传商品,那对域名的权益就无从产生。在案例WorldWrestlingFederationEntertainment,Inc.V.RingsideCollectibles(WIPOCaseNo.D2000-1306)3中,被投诉人RingsideCollectibles在1995年获得了投诉人的授权成为其代理商,在199

关 键 词:代理商 域名权益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97.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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