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贪污贿赂罪标准怎可轻言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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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游伟[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

出  处:《检察风云》2009年第23期65-65,共1页Prosecutorial View

摘  要: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日前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表示,贪污贿赂案件起刑点应随经济发展而调整,具体刑罚和涉案数额的相对关系要更加明确,甚至延长一些严重经济犯罪刑期,以落实刑法总则规定的罪刑相当原则。张军的建议立即在公众中引起了巨大反响和激烈争议。

关 键 词:定罪量刑标准 贪污贿赂罪 刑事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贿赂案件 贪污受贿 刑事法律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3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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