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自由:我国乡镇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法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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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义程[1,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3 [2]江苏行政学院,南京210093

出  处:《行政论坛》2009年第6期79-82,共4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青年项目<公共事业民营问题研究>(07CZZ01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研究>(06JSCZZ001)

摘  要:乡镇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的法制条件,意指在我国乡镇公共产品民主化供给过程中,既存在着良法,同时这些宪法或法律又为大家所普遍遵从。从法制和宪政与民主和自由的关系来看,法制和宪政的直接目标都不是民主,而是自由。从自由与民主的关系来看,并非所有的消极自由都与乡镇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有关,但某些自由则与该模式密不可分。其中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就是在我国推行乡镇公共产品民主型供给模式时不可或缺的两类自由。

关 键 词:乡镇公共产品 民主型供给模式 法制条件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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