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产品外观商标制度比较及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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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晓宁[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145-149,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功能性理论已根植于美国商标法,其为防止利用商标法进行技术垄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欧盟则通过成文法以及欧洲法院的解释形成了对形状商标的限制规则,确立了绝对排除功能性标志的注册、以获得显著性为条件的形状商标注册原则。欧美的做法对我国商标法的修改提供了借鉴,应当将功能性原则同样适用于平面商标。

关 键 词:商标 形状商标 立体商标 商标法 

分 类 号:DF5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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