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弱或强化民事检察权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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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瑞兰 严然 

机构地区:[1]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630

出  处:《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51-55,共5页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摘  要:民事检察权与审判独立和审判权威不是对立的,而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是代表国家,其诉讼地位完全超然于双方当事人之上,因此民事检察权的行使不会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检察机关只能在两种特定的情况下行使民事检察权,因此不会妨害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民事审判可能同时有多个正确裁判结果,但民事审判同样存在错误的可能性,需要加强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检察权的行使虽然可能影响诉讼效率,但可以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因此,应该强化民事检察权,而不是削弱或取消民事检察权。

关 键 词:民事检察权 审判独立 诉讼地位 处分权 诉讼效率 

分 类 号:D926.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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