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权的国际冲突及平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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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炳生[1] 陈丹丹[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9年第12期73-76,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200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现代生物技术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号:06BFX039

摘  要:一、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权的冲突 TRIPS协议规定了成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根据该协议,成员在过渡期满后对一切符合条件的发明都必须提供专利权保护,而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20年。这样就延误了发展中国家人们所依赖的廉价代用药品的生产。TRIPS协议所提供的专利权保护给发达国家跨国医药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却使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陷入了危机。

关 键 词:药品专利保护 公共健康权 国际冲突 TRIPS协议 药品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 发展中国家 平衡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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