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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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屹[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22期80-8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生育孩子,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甚至离婚后一段时间亦不知情,并认为孩子系妻子与其所生,一直履行抚养义务。妻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给配偶中不知情的一方造成了巨大情感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在有相关证据综合证明之下,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诉讼的提出时间应当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存在的时间。

关 键 词:夫妻忠实义务 损害赔偿 违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财产损失 婚外性关系 抚养义务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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