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级差地租量的规定及其变动趋势——兼谈级差地租量的规定理论对城镇建设用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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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永强[1,2] 

机构地区:[1]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理论前沿》2009年第22期15-17,共3页Theory Front

基  金:2009年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马克思地租理论与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实践>子课题(项目编号:HNSK09-69)

摘  要: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的级差地租量规定的表述,并不是马克思的最后规定,而只是马克思在论述级差地租理论行程中的中间结论;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虽然土地的改良使各种不同的等级的土地之间差距在不断地缩小,但是级差地租量的变动趋势并不是下降,而是上升;在城镇土地经济活动中,由于土地这个生产要素的稀缺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级差地租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对城镇建设用地更具有调节作用。

关 键 词:级差地租Ⅰ 级差地租Ⅱ 量的规定 变动趋势 城镇建设用地 

分 类 号:A811[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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