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马冬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0650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22期50-51,共2页
摘 要:战时缓刑制度作为一种专门适用于军事犯罪的刑罚方式,其无论在适用的条件、主体以及实施上都与普通的缓刑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甚至是根本的区别。但是目前在就战时缓刑制度单独存在是否有必要上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战时缓刑没必要独立于缓刑制度单独存在或者说就不需要单独一条在刑法中规定出来,因为战时缓刑仅仅在适用对象和时间以及后果上与普通缓刑有区别罢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缺乏理论和实际的支持的,所以我将针对战时缓刑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分别从法理、人权、未来法律发展的趋势以及从我军的具体要求四个方面进行阐释。从而论证我的观点即战时缓刑制度作为缓刑制度特殊的一种存在是十分必要的。
分 类 号:D922.12[政治法律—军事法学] D924.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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