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东为本下股东派生诉讼与公司本质的交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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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红霞[1]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现代法制研究所

出  处:《企业经济》2009年第11期186-189,共4页Enterprise Economy

摘  要: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载体,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法人"而拥有独立于股东和经营者的人格,但追溯其本质,公司只是股东投资的一种工具,股东是公司所有者权益享有者,公司权益受损必然殃及股东的利益。以股东为本应成为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股东派生诉讼反映出公司法律制度以股东为本之理念,并与公司之股东投资工具本质相契合。应从这一出发点着手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关 键 词:公司 本质 股东派生诉讼 以股东为本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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