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政策对生产性出口企业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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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敏会[1] 

机构地区:[1]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出  处:《煤炭经济研究》2009年第11期32-33,共2页Coal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从2002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关 键 词:出口企业 生产性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自产货物 代理出口 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 

分 类 号:F752.62[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G40-05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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