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的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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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传安 叶艳芬 吴礼康[3] 何家禧 杨伟康 张靖 朱志良[3] 

机构地区:[1]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卫生监督所,518131 [2]深圳市定安区龙华卫生监督所 [3]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

出  处:《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9年第11期681-682,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Industrial Hygiene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

基  金:世界卫生组织合作项目(WP/2006/CHN/PHE/2.1/001/01.01)

摘  要:用人单位作为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法律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哪些方面的信息作了多处明确规定,其主要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使劳动者获得更多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但许多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劳动者素质不高等原因,常常故意对劳动者隐瞒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相关信息;同时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因不清楚告知和公示的内容与形式而无法落实有效的信息公示;甚至许多用人单位连最基本的内部职业卫生制度也没有建立或不健全。

关 键 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管理信息 公示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制度 法律意识 劳动者 

分 类 号:R686[医药卫生—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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