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合理使用的法律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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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勤国[1] 张凇纶[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12期146-150,共5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号:08DFX036

摘  要:合理使用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保护的核心问题。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特定用途原则、低成本原则、闲置调配原则和信息公开原则。合理使用应当表现为财产权利,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应当被确认为用益物权。合理使用在操作层面上应当考虑三项配套制度的建设:一是我国应有一个独立的机构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二是我国应建立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和重要动产的特别登记制度;三是我国应建立追究滥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责任的特别机制。

关 键 词: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 合理使用 

分 类 号:F123.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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