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审判能力对法律局限性的矫正与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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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冷卓 

机构地区:[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出  处:《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4期99-101,共3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Jinan Municipal Committee

摘  要: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因其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无与伦比的技术可操作性而成为最佳的社会关系调整器,但法律在创制、运作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方面,也存在着固有的内在局限。要使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得以良性运作,需要法官养成独有的法律思维;面对法律冲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回避法律冲突,能够在冲突的缝隙中选择适用正确的法律,履行审判职能;法官要援用法律原则和精神、社会习惯,以及学理,运用法律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将司法意图潜移默化到具体的案件中,体现司法意图,实现法官裁判权。

关 键 词:司法审判 法律局限性 司法裁判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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