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出  处:《安全》2009年第12期47-49,共3页Safety & Security

摘  要: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关 键 词:职业健康 监督管理 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 健康监护 从业人员 复印件 档案 

分 类 号:R13[医药卫生—劳动卫生]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