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偏差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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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树国[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09年第12期69-72,共4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以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时,能否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当前争议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二是认为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三是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得作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强制执行标的物;四是认为已有居住房屋的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

关 键 词:住房公积金 偏差 标的物 人民法院 经济纠纷 居住房屋 案件 消费类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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