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力交易罪比较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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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剑波[1,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61-65,共5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为因应我国现实中复杂多样的腐败犯罪以及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义务,《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制了部分影响力交易行为。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修七》仅设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作法,既有悖于《公约》要求和国际化趋势,也不符合我国具体情况。客观要件上,该罪乃属单一行为结构,而主观方面则为目的犯,如此理解,有助于贯彻"预防在先"的反腐败理念。相较于《公约》,该罪主体范围明显过窄。

关 键 词:影响力交易 刑法修正案(七)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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