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版权门”的几个法律观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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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詹启智[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学院

出  处:《中国数字电视》2009年第11期43-44,共2页China DigitalTV

摘  要:8月14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互联网电视"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抛开部门利益之争的"国情因素",互联网的"版权原罪"是绕不开的产业泥淖。如何从法律角度认识互联网电视的版权纠纷,河南财经大学的詹启智教授从专业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话题具有很强的争议性。站在理性分析的立场上,本着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动机,我们希望业内人士能够贡献智慧、专业探讨,来稿请发:wang_wenjing@ccw.com.cn。

关 键 词:互联网电视 版权 法律 国家广电总局 服务管理 视听节目 接收终端 电视机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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