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油气递耗资产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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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强[1] 黄国良[1]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中国农业会计》2009年第12期56-58,共3页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

摘  要: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CASNo.27),规范了油气企业会计核算问题。CASNo.27设置了油气资产会计科目,并将其界定为:从事油气开采的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是一种递耗资产。该定义明确指出,油气资产既包括属于自然生成物的油气资源本身,也包括用于开采这些自然生成物的“井及相关设施”等人工构筑物。

关 键 词:油气资产 递耗资产 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 核算问题 会计科目 油气开采 油气资源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F406.7[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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