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人分类为视角的北京奥组委法律主体地位研究——兼论中国事业单位法人的改革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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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亮[1] 田德鹏[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100872

出  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114-117,共4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05SFB4007)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关于法人分类,许多国家以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作为分类基础。《民法通则》没有遵循这一模式,而是采用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模式,并在非企业法人项下规定了事业单位法人。北京奥组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这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亦获得了实践中的支持。中国事业单位法人面临着泛商业化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在中国目前的情境之下,应继续秉持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模式,并在非企业法人中增设基金会法人。

关 键 词:法人分类 北京奥组委 法律主体地位 事业单位 基金会法人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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